执法人员对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烤漆房外进行烘烤作业,调漆房的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调漆房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上述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南京市对上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均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大气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VOCs综合整治》研究,汽车维修行业是典型的VOCs排放行业,该行业一般包括钣金修整、涂底漆、刮腻子填平、喷中涂、涂面漆等工序,而使用到的油漆、清洗剂、稀释剂等物料,在调漆、喷漆、晾置、烘干等过程中逐渐挥发出来形成VOCs,腻子中含有以二甲苯为主的挥发性有机物,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挥发到空气中。根据南京本地企业VOCs源谱测试结果显示,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排放的VOCs中,27%为卤代烃,20%为醇类,17%为苯系物,而苯系物是生成臭氧的优势物种。
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就上述案卷而言,上述企业敞开式烘烤作业是汽车维修行业常见的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汽车维修企业在喷漆、烘干、批腻子过程中,必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完全属于无组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解决好VOCs排放等问题,是促进汽修行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内容。该案应引起所有汽车维修企业的重视,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环保责任感,提高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视程度,自觉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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