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兖州融媒)
张有权瞥了一眼侧面,没有看到车辆和行人,便准备驾驶车辆通过红绿灯路口。
结果呢,一女子骑着电动车赶着去上班,没有注意到正常通行的张有权,等到女子发现,已经来不及了,砰的一声,电动车和张有权的汽车撞到了一起。
张有权反应很快,立即点下刹车,把车停住,然后打开车门上前查看情况。
到了车头,张有权先问了问女子感觉怎么样,有没有受伤,接着发现自己的车伤得有点严重。
女子意识到自己闯祸了,赶紧停下车,并在查看损伤情况后,掏出200元钱作为赔偿。
张有权瞥了女子一眼,两百块钱根本不够修车,便没有同意,提出要打电话报警,让交警判断事故责任。
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子竟然急了,她扑通一声跪在地上,请求张有权原谅。
张有权被女子的举动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没有接受女子的钱,而是坚持等交警来处理。
女子见状,上前与张有权拉扯,想要阻止张有权报警,结果在拉扯中,啪的一下,将张有权的裤子扒拉了一下。
当时周围有很多人围观,大家原本是在看女子,对女子下跪的行为指指点点,看到张有权裤子掉了,大家的目光都转向了张有权。
接着,张有权生气地质疑女子,说女子是故意的。
女子慌忙上前,说要帮张有权把裤子穿上,一边说一边动手伸向张有权腿部,张有权啪地一下推开女子,脸色铁青地指责女子,“不要在这里做戏!
”
有网友说,“妹子看上去长得还挺漂亮的,人家都跪着了,你就别计较了!
”
还有网友说,“我平时不喜欢穿内裤,怎么办?警察到了后可以拘留女子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大街属于公共场所,如果是张有权自己把裤子脱了,警方介入后高低会对他进行一顿治安处罚,轻则警告,重则十日行政拘留。
鉴于张有权的裤子,是女车主脱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非张有权的本意,警方介入后不能以“故意”裸露身体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女子的行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女子当街扒掉张有权的裤子,是用行动损害张有权的人格,降低其社会评价,警方介入后可以根据42条的规定,对女子进行治安处罚。
有网友提出,女子不是说了,她不是故意的吗?不是故意的也要处罚?
注意,第42条并没有将前提条件设置为故意。换而言之,即便女子所言属实,她不是故意的,警方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最后,有网友表示,这要颠倒一下,男的至少要进去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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