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即墨区一女子骑电动车在路口左转时,沿道路左侧转弯,与一辆小汽车发生刮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左转时,要靠道路右侧转弯,因此民警当场判定,这起事故由电动车负主要责任。
6月4日11时许,徐某某(女,52岁,青岛市人)骑电动自行车沿即墨区蓝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墨城路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杜某某(男,27岁,济宁市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UDXX71小型汽车在左侧顺行左转弯时相刮,发生交通事故。
电动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小汽车发生刮擦
经民警现场查勘,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闯红灯、逆向行驶、停车越线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交通隐患时刻威胁着生命安全,所以,大家驾驶电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