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9〕2号)即将期满。为进一步优化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政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其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反馈。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处,邮编:518040,收件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5-83168070。
其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箱:wuzj@jtys.sz.gov.cn。
并附有两个附件,分别为“《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研究《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现,有多处涉及深汕特别合作区,根据相关细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单位可申请增量指标
文件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三条规定,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或者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十二个月(注册时间未满十二个月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
本条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总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人可有申请增量指标
文件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4.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或者持有广东省核发登记地址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
5.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6.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且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7.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采写】陶清清 赵玉
【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陶清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