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导引
2024年6月上旬,一名祁姓群众向东乡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工作人员咨询称:其驾驶小型汽车在东乡县境内行驶时出现违章行为,交警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其表示不服,询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应当向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法》相关新规解读
新《行政复议法》以便民、利民为基本原则,力争让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具体来看,与交通违章罚单相关的新规如下:
1.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一般是指:交通警察当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当场”也包括违法行为人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主处理平台自助处理违法行为。
2.创新“交管部门代收、自查、转交复议申请”的便民举措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面对当场作出的、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当事人不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维持处罚决定的,则有义务将复议申请书转交给相应的复议机关。这一规定最大程度上便捷了公民的维权渠道。
三、实操指引
1.快问快答
Q:对当场作出的交通违章罚单不服,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A:不可以。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场作出的交通违章罚单不服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我应该向谁提起行政复议?
A: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对当场作出的交通违章罚单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Q:我不知道怎么进行复议怎么办?
A: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公民参与行政复议的方式,公民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同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案例回应
前案中,对于交警大队作出的100元罚款决定,祁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应当先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可以自行到县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交警大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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