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四、受理机关
(一)杭州市车管所;(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三)各县级车管所;(四)具备办理资质的银行。
五、决定机关
(一)杭州市车管所;(二)各县级车管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
抵押权消灭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抵押登记: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均为个人的,应双方同时到场)。
(二)解除抵押登记: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945680或96345;
办公地址:
(一)杭州市车管所;
(二)汽车城、元通、华浙、下沙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各县级车管所;
(四)具备办理资质的银行。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业务受理
(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签注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8945680或9634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8945680;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附录3。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8945680或9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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