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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位被占,自力被占救济车位闪电业主(自力车位救济封堵合法权益)

Time:2024年08月02日 Read: 评论:0 作者:雨夜梧桐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因车位被占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近日,哈尔滨就上演了一场“车位保卫战”。
从3月初起,李先生发现自己花15万元买的车位,被同一辆白色SUV连续多次占据。
一气之下,他雇人用铁皮焊条当围挡,将蹭车位的白色SUV封堵其间。
双方协商无果,白色SUV车主竟然强行拆除焊条,把车开走了。

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汽车车位被占,自力被占救济车位闪电业主(自力车位救济封堵合法权益)

汽车车位被占,自力被占救济车位闪电业主(自力车位救济封堵合法权益)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车位业主李先生购买的车位属于其合法财产,白色SUV车主未经同意多次占用的行为属于侵犯李先生的财产权。
李先生雇人用焊条封堵车位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自力救济”,但“自力救济”有一定的条件及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优先寻求国家公力救济,在公力救济无果或情况紧迫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自力救济”,采取“自力救济”后还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通过电话提醒、摆放轮胎提醒、物业多次沟通等,白色SUV车主仍继续占用车位,李先生用焊条封堵车位的行为虽符合“情理”,但并非完全符合“法理”。
其采取封堵行为前未优先寻求国家公力救济,采取封堵行为后亦未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如果该封堵行为导致白色SUV车主财产受损,则李先生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种小区车位纠纷,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心情,伤害邻里关系,重则导致矛盾激化,特别是本身“占理”的车位权利人,可能因维权不当,让自己“有理”变“无理”。
在此也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优先向有关国家机关寻求公力救济,符合“自力救济”条件的,也应当注意限度并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文来自【闪电】,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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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标签: 车位  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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