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定购合同》,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出售车辆,车款为15万元。
2019年4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与罗某办理了涉案车辆的移交手续。后罗某发现其购买的车辆曾于2018年11月发生事故并更换发动机支架、燃油箱等90多项配件,保险理赔6万元。
罗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双方交易前未告知完整出险记录和维修情况,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车辆在2018年发生的事故中更换配件较多、理赔金额较高,根据当地一般市场交易习惯、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该事实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车辆性质、质量等问题的判断,属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未完整、明确地向罗某告知前述事故及理赔情况,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已实际导致罗某在未能清楚知悉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
由于罗某明确表示本案中不主张退还涉案车辆,故判决未支持返还购车款,支持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赔偿涉案车辆价款三倍的金额共45万元。
【案件点评】
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商品重要情况的积极义务。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重大事故和理赔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车辆的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对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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