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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卓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工劳务风险法律(劳务原告用工被告雇主)

Time:2024年09月30日 Read: 评论:0 作者:南宫静远

什么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书面或者口头均可),提供劳务人向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活动,接受方向提供人支付等价金钱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河南卓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工劳务风险法律(劳务原告用工被告雇主)

河南卓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工劳务风险法律(劳务原告用工被告雇主)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1、劳务合同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
2、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方是劳动法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受到工龄的限制,退休后不再形成劳动关系)且符合公司用工要求自然人(具有一定的门槛,比如学历等要求)。
3、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方不是接受方的在职职工,没有人身依附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方与员工(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领导。
4、劳务合同中,用工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者的社会保险,国家建议购买其他商业冒险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比如雇主责任险。
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方则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可以自由工作,临时性较强,自己可以有很大的主动性,不想做可以及时结算离开。
劳动者则没有如此的“任性”,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时离职,要做好交接工作,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避免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6、劳务合同中报酬给付数额及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7、劳务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有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否则用工单位要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务合同中常见的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法典》实施后,法律依据发生变更)

1、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自然人与非自然人雇主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按照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碍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的规定,要求雇员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显然在工伤保险救济途径中,受伤雇员求偿途径必然受阻,又因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删除了雇主、雇员的相关规定,导致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进行实体审理,存在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也不利于受害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护。

雇主、雇员之间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废除,说明《民法典》更倾向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走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这无疑给受害者制造了维权的障碍。
个人认为,这一法律依据的变动应该会有后续的司法解释进行弥补,才能更好的进行实体的操作。
如果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考虑突破劳动关系,不用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让受害者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规避雇主用工风险的有效方式: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很好的减轻雇主用工而带来的风险。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个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之前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哪一种归责原则,雇主自身都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与风险。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原告系被告卓众公司员工,在豫HN××××/豫H××××挂牵引货车上担任司机工作。
2021年4月30日早上,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河北省河间市××路转盘附近时,发现后车门未完全关闭。
原告停车整理货物并重新关车后门时,车辆的高栏门突然返回挤伤原告右手,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于当日被送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手中、小指离断伤;2、右环指甲床离断伤;3、陈旧性前臂心肌梗死。
原告于2021年5月2日从沧州市人民医院出院后于当晚至孟州民生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情况同沧州市人民医院,后于2021年5月18日出院,两次住院共计18天(2天+16天),共计支付医疗费20509.4元(17927.93元+2581.47元)。
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经焦作诚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
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及检查费用212元。
被告卓众公司在被告英大泰和焦作公司处为涉案车辆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4日,保险责任赔付项目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四项,死亡/伤残费用限额为100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100000元。
保险单另特别约定了附加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承保人员为车牌号豫HN××××车辆的司机或随车人员。
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

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094.8元;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50282元/年,即137.76元/天;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49073元/年,即134.45元/天。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在受雇于被告卓众公司从事车辆运输工作期间,在整理货物关闭高栏门时被返回的高栏门挤伤,系因劳务受到的损害。
被告卓众公司作为雇主,未对原告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应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原告应承担30%责任,被告卓众公司应承担70%责任。
涉案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焦作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限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故被告卓众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四项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英大泰和焦作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
原告未提供其所从事工作工资收入情况证明,故其收入应当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0509.4元;2、误工费:12398.4元(137.76元/天×90天);3、护理费:12060元(134元/天×90天);4、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5、残疾赔偿金:74189.6元(37094.8元×20年×10%);6、鉴定费:1300元。
因保险合同另特别约定了附加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100元,故被告英大泰和焦作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76768.18元[(20509.4元+12398.4元+74189.6元)×70%+(100元/天×18天)]。
被告卓众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0192元[(12060元+1200元+1300元)×70%]。
被告英大泰和焦作公司虽主张“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但该条款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上述约定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建民各项损失共计76768.18元;

二、限被告河南卓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李建民各项损失共计10192元;

三、驳回原告李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为1452元,由原告李建民承担482元,由被告河南卓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1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8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务合同引发的侵权案件日渐增多,劳务关系建立的形式逐渐多元化,如何更好的认定与把握用工方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为越来越难,用工方用工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加,用工单位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标签: 劳务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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