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产品安全与召回》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法律依据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的原则性规定。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原则、条件、范围、处理程序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争议投诉按照该办法执行。
考虑到参与争议调解的消费者组织或者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大多数不具备相应的汽车专业技术能力,这就需要具有相当经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因此,为了快捷、高效、经济地对争议汽车产品的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研判,本条规定了建立技术咨询人员库的相关内容。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程序,遴选、培训和聘请符合相应条件的汽车技术、法律法规和产品责任等方面的专家,为消费者组织、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提供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服务。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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