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烨 川观 陈松
如果一辆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规则与无号牌的电动车相撞,责任在谁?最近在自贡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就出现类似情况,来看看交警蜀黍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如何判定机动车驾驶员与电瓶车驾驶人的责任。
10月13日从自贡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10月03日14时00分,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RD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自贡市富顺县吉祥路人民医院出口路段处掉头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直行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明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安全驾驶、平安出行;遵章守法、各行其道。
视频由自贡市交警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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