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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汽车改灯法律,空载计价器顶灯处罚认定车辆(巡游计价器顶灯营运空载)

Time:2024年09月27日 Read: 评论:0 作者:落叶飘零

问: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如何认定和处罚?

谭律答:《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第十七条也作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

2016年汽车改灯法律,空载计价器顶灯处罚认定车辆(巡游计价器顶灯营运空载)

2016年汽车改灯法律,空载计价器顶灯处罚认定车辆(巡游计价器顶灯营运空载)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巡游出租汽车车身的营运标识,指巡游出租汽车应在车身上喷印的行业编号、企业名称(简称)、监督电话、企业自编号、价签等用于表彰营运信息的文字。
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设施设备,指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安装的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满足营运特殊需求的装置。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管理的需要,交通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应喷印的营运标识进行审定并对外公布;对巡游出租汽车应安装使用的特定设施设备进行审定并对外公布。
非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喷印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或类似的企业名称(简称)、行业编号、监督电话、企业自编号、价签等营运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或类似的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

非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根据《重庆市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暂扣车辆,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应该适用哪条实施处罚呢?

应当适用《重庆市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处罚。
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二是新法优于旧法;三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更加全面,实际上是对《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优化完善,并提升了法律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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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出租汽车  巡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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