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知识 / 正文
中华屏cLAA215FA太亮怎么修,维权更容易受损老年人权益渠道(老年人律师提供服务社会)

Time:2024年07月25日 Read: 评论:0 作者:南宫静远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我国第一部老龄基本法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说明老年人权益保护在老龄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概述及维权途径

老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其生理、心理调解能力降低, 需要社会的特别关爱。

中华屏cLAA215FA太亮怎么修,维权更容易受损老年人权益渠道(老年人律师提供服务社会)

中华屏cLAA215FA太亮怎么修,维权更容易受损老年人权益渠道(老年人律师提供服务社会)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一、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老年人除了享有公民的应有权利以外, 还享有一些社会的特别关怀。

1.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 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老年人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 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 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 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八项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的原则: 一是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 发挥社会力量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一是主体多元化原则。
即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到为老服务的行列中来。
二是形式多样化原则。
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捐赠、救助、物质帮助, 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第三产业服务、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的吃、穿、住、行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风气。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2. 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主要是指满足老年人在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享受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

社会福利的法制建构目标, 应当定位为社会成员多元需要的满足、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会成员幸福感的提升。
政府的基本职能, 决定了其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中应居于主导地位, 承担主要责任。
政府主导社会福利是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也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保证。
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职责主要在于制定社会福利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 扩大财政投入, 供给基本社会福利, 建立健全服务标准, 监管社会福利, 推动社会福利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 主要是立足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 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精神慰藉和照料服务, 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 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

所谓居家养老服务, 是指以家庭为基础, 在政府主导下, 以城乡社区为依托, 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 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主要内容包括: (1) 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2) 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3) 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4) 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5) 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6)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7) 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8) 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9)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失能的老年人, 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 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3. 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社会不仅要尊重老年人,更要给老年人提供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五章“社会优待”对社会优待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58条规定,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2013年, 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指出: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 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 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 明确优待的基本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优待项目和范围包括政务服务优待、卫生保健优待、交通出行优待、商业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六类, 共38项。

(1) 政务服务优待。
①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 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②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③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 “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④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⑤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 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 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⑥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 创造条件, 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⑦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 应依法优先办理, 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 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⑧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 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 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⑨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⑩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 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 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 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 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2) 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 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 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 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 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
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 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
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 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 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 (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 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3) 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 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设立等候专区, 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
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 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0)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 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 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4) 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 合理布局商业网点, 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 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信、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 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 并提供引导服务, 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
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 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
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 应提示相应风险。

(5) 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
(28)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 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
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 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 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 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
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 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 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 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 (学校) 学习的, 给予学费减免。

(6) 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34)司法机关应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 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5)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 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 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36)要健全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体系, 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 简化程序和手续, 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7)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 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8)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4.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 就是指老年人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 力所能及地为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我国GDP 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财政收入连年快速增长。
这些发展成果为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共享提供了物质条件。
当前, 国家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 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倾斜, 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实现和维护, 努力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 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 由此确保全体人民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有效解决我国转型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

(1) 国家鼓励老年人从事社会活动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 从事下列活动: 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②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2) 积极应对老龄化

“积极老龄化”的概念最早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作为工作目标提出, 2002年由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讨论修订并写进《政治宣言》 , 正式成为应对21 世纪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框架。
该理念认为: 老年人有巨大的潜力。
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不但能改善他们自身的条件, 而且还能积极参与社会条件的改善。
“积极老龄化”的提出, 标志着“老年人是资源”的观点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

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 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 形成良好氛围; 各方面积极做好老龄工作, 促进老年人的保障、健康、参与、发展;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保持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 提高生活品质; 青壮年也要积极为未来养老做好物质和精神准备。
积极老龄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支柱, 即保障、健康、参与。

树立“积极老龄观”, 就是要做到“三个积极看待”。
一要积极看待老年人。
老年人曾为国家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在经验、知识、技能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是经济社会发展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
全社会都要尊重和接纳老年人, 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重视继续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二要积极看待老年生活。
老年期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 人人都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 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保持身心健康, 实现终身发展。
三要积极看待人口老龄化。
我国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
我们既要看到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各种挑战, 又要看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 既要发挥老年人作用, 又要努力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精神需求, 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繁荣发展。
积极老龄观是积极老龄化的内核, 体现积极老龄化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 反映积极老龄化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是积极老龄化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5. 其他的一些具体权利

例如: 公民政治权利; 婚姻自由的权利; 对个人的财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等等。

同时, 法律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 老龄法学者对于老年人的劳动权、体育权 (以广场舞为背景)、同居权 (搭伴养老)、尊严离去权 (安乐死), 以及新权利 (如过世后信息封存权等) 等研究成果丰富, 促进了老年人权利更加全面保护的研究。

二、老年人的维权途径

因为对于维权渠道不够熟悉, 老年人在生活中受到了权益侵害, 事后主动维权的比例很小, 能够主动维权的老年人的维权能力也显得很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3条规定,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不得推诿、拖延。

1. 政府服务热线

12345, 即“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 , 有的地方也称“市长热线” “市政府便民电话”, 是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的困难和问题, 是地方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了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基本上都开通了老年维权热线, 主要受理内容包括法律咨询、老年证办理、老年优待政策落实等咨询类问题。
大多数城市的老年维权热线也都与12345建立联动机制, 实现一号受理, 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平和效率不断得到提升。

2.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申请调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老年人在消费活动中权益受到侵犯,可以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食品药品投诉可以拨打12331。
12331是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除电话外, 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 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 负责受理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 该机构要统一编码管理, 专人负责, 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明确, 并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 应予受理。
全部办结的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 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价格虚假举报请拨打12358。
12358是物价局举报电话, 是更好地帮助群众和社会多方面对价格政策的了解, 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渠道, 方便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检查工作。

旅游投诉, 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12301平台目前已实现集中受理全国31省的旅游咨询与投诉, 游客通过拨打12301语音电话、 12301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国家旅游局官网, 均可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旅游咨询与投诉服务。
12301国家旅游服务热线还与国内部分省市的12315、 12345 和12308中国公民领事保护热线实现信息共享, 最大限度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 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3. 提请仲裁

如果老年人购买商品、服务签署了书面合同, 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了仲裁协议, 可以据此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 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现侵权纠纷一般是协商解决,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侵权行为影响了社会治安或者依据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 应当通过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告。
本书前三章所涉案件, 都属于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 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 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 公安机关即会介入侦查。
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由法院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第二节 律师的作用和如何聘请律师

律师, 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接受委托或者指定,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 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 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一、律师的作用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 律师的业务范围

1. 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 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是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

法律顾问, 是指解答法律询问, 提供法律帮助。
例如, 受当事人聘请, 为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或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 提供法律帮助; 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或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其责任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 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 目前主要是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一村 (社区) 一法律顾问”律师。

在村居 (社区), 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且复杂多样, 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普法以及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根本无法对每一个基层村 (居) 提供个性化以及精细化的法律服务。
所以, 国家要求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 推动法律服务下沉基层, 落实“一村 (社区) 一律师”工作模式, 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不断推进我国基层法治化建设。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不同于常年法律顾问。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是新时代全民普法的生力军, 能主动介入邻里纠纷, 定分止争, 促进睦邻和谐。

我国各地政府还应当参照村居法律顾问模式设立养老机构法律顾问律师。
[1] 老年人群的身体状况日下需要调理, 智力转弱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积累的财富也需要传承, 所以, 老年人最需要的是医养结合和律师服务。
养老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在养老机构, 老年人相对集中, 老年人的法律服务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所以, 应当参照政府为村民、居民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模式, 为每一家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配备一名养老机构法律顾问, 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专业服务。

3. 担任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 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 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民事、行政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或难以进行诉讼时, 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

4. 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 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代理, 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5. 代理申诉、仲裁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律师代理申诉, 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 认为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或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经当事人授权,律师可以代理向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仲裁代理, 是指在一定权限范围内, 律师以仲裁当事人的名义, 为当事人的利益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代理的种类有: (1) 法定仲裁代理。
由法律规定行使仲裁代理权的人, 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
(2) 指定仲裁代理, 是指被仲裁机关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 其代理权是基于仲裁机关的委托而产生。
(3) 委托仲裁代理, 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被代理人承认、变更请求、提起反诉, 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6. 非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非诉讼法律事务, 就广义上来讲, 是针对诉讼法律事务而言的, 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
而在此应作狭义解读, 是指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以外的法律事务。

(二) 聘请律师的意义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化必然导致国家法律体系的纷繁复杂, 法律事务的处理已经成为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 客观上要求法律事务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处理。
律师正是这种社会分工和社会需求的产物。

老龄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是老龄化法律应对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缺位, 是应对老龄化的短板。
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专业 ‘造法’, 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领域,或者一时规范不能的方面, 律师可以在法不禁止的空间内通过建立有效合同关系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不能”[2]。
法不禁止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皆可为, 有效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

实践证明, 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 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 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 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 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最好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 至少也应该向律师进行一些咨询。

首先, 开庭如战场, 需要唇枪舌剑。
律师通晓法律, 能够指点迷津, 较快而准确地指出已经存在的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

其次, 律师熟悉诉讼、仲裁中的程序性事务, 从而使诉讼、仲裁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最后,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以及参加诉讼活动时比普通公民代理更为方便, 有利于案件的进行。

在从事一般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活动中, 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 合同的订立、履行, 商务谈判等, 聘请律师是为了防范法律纠纷, 一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减少纠纷,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在纠纷发生时自己处于最有利的法律地位。

二、如何聘请律师

老年人如何找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呢? 一般分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和向村居法律顾问咨询三种主要渠道。
目前, 中国法律服务网 (即12348中国法网, 网址为www. 12348. gov. cn) 正在完善中, 可以为社会提供线上法律服务。

1. 聘请律师

到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这是最正统、最通常、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律师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有专业分工, 律师一般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
这就像是医院分的科室, 医院越大一般科室也就越多, 分工越细也就越专业。

律师事务所都是自负盈亏, 客户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缴纳服务费。
律师费会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有区别, 有的差距还比较大, 聘请律师时可以选择几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比较后再行确定。

确定律师费时, 首先要考虑当地律师费的平均水平, 其次要考虑律师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一般说来, 处理法律事务的需时长短, 律师本人的资历、学历、工作业绩,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影响力、可能提供的保障条件、支持等, 都是影响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客户还需支付律师在办案中的合理支出, 如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 主要针对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事务; 按标的比例收费, 主要针对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 主要针对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

确定律师以后, 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合同, 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发票。

2.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 而由国家购买律师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第一,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 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公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公民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 公民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 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 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可获法律援助。

第二, 对以下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 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三, 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国家规定,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 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 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要简化程序, 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
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的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有的地方规定了“两个凡是”: 凡是涉及农村“五保”老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等贫困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 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 凡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电话、网上申请援助的, 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上门式、预约式、一站式”服务, 指派律师进行上门服务, 代理老年人诉讼。

天津市规定对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 一律免于经济审查; 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对老年人咨询、申请援助做到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简化办事程序、快速办理; 对高龄、患病、失能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主动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未聘请律师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 由国家向有意公益付出的律师事务所购买的律师服务。
由于国家支付的律师服务的资金补助有限, 也禁止向援助对象另行收取费用, 服务律师只提供不低于基本标准的法律服务。

3. 村居法律顾问

2018年, 全国已经基本建成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基本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全覆盖。
老年人可以通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 加入本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 有法律上的问题主要通过线上进行咨询。
以北京为例,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服务费由区财政统一支出解决, 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到社区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每月不少于一次, 每个月律师补助费平均在350元至700元不等。
村居法律顾问属于律师的半公益法律服务。

4. 12348中国法网

目前我国已经逐渐完善12348中国法网。
老年人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就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可以提问、咨询、查询, 由专人予以解答。
可以通过中国法网了解律师的服务“产品”, 了解律师的基本情况, 为线下聘请律师提供客观帮助。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法网的四级平台建设, 在区县和乡镇两级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逐渐把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职能都放在这个中心平台里, 建立窗口化的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窗口化的服务。

第三节 社会组织在老年维权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 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 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集体, 包括政党、政府、企业、公司、学校、医院等。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社会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营利性法人, 包括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特别法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关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社会团体, 是指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 基金会, 是指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助老社会组织概况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的规定,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为老年人服务。

助老社会组织,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服务老年人为主要内容,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主要活动目的, 或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的,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 如老年学协会、老年大学协会、老年医学会、老年保健协会、老龄基金会、老龄法学会、老年人体育协会、老龄产业协会、阿尔茨海默病防治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等。

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环境及文化等多个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党的十八大对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让辖区老年人的生活更加多彩。

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我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和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 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权益保障作用。
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 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 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 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 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 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 村民委员会要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 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 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2.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社区老年协会, 是社区老年人互助组织, 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增进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社区老年协会接受村委会、居委会领导, 其活动场所与经费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自己解决。
由于老年协会获得社会资源的渠道较多, 开展的老人互助与社会公益活动也较多, 因而在许多地区, 老年协会成为最富有活力的民间草根组织。

根据2014年全国老龄办的统计, 我国城镇社区老年协会约7万个, 覆盖率为78. 23%, 农村社区老年协会约41万个, 覆盖率为69. 42%。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 仍有一些地方对基层老年协会的重视程度不高, 经费投入较少; 有的基层老年协会能力水平偏低, 工作活动形式化; 有的基层老年协会功能发挥“空壳化”; 还有的老年协会运行被“边缘化”等, 一些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3.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以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为例, 它是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的法学专门研究机构, 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独立社团法人单位,是学术性群众团体。
研究会是以老龄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组织,倡导“法护老人权益, 保驾老龄产业”, 以“研究老龄法律、繁荣老龄法学、培养专业律师, 积极应对老龄化”为办会宗旨。
该研究会得到了北京各法学院校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 与社会信誉良好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获得了诸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和老龄产业界的充分肯定。
研究会还吸收了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河南科技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厦门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院校100余名老龄法学专家学者为特约研究员, 合作开展了多项研究。
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承接各种应对老龄化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 为各级政府、老龄产业、老年人提供专业的顾问咨询服务, 培训老龄业的管理人才, 开展国际交流等日常活动。
研究会还每年举办一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一届京津冀老龄法律研讨会和若干次老龄化法律应对主题沙龙, 定期出版专业书刊, 开展老龄法治的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助老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依托。
国家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1. 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2. 承担遗赠扶养协议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 承担居家养老服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 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据发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让辖区老年人的生活更加多彩。
2017年, 道里区通过引入7家社会组织开展助餐、助浴、助医、助学、助安、助智、助乐、助聊、助力、助康共“十助”为老服务项目, 在抚顺社区、丽水社区、民生尚都社区等120个社区全面启动, 受益老人达3000余人, 服务总人次达3万余人次, 满足了老年人生活和精神服务需求, 受到老年人的广泛欢迎。

[1]. 养老机构法律顾问制度, 是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提出的一种针对老年人的新法律服务制度构想, 由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 顾问律师为养老机构依法管理, 为老年人个人财富传承等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事务所为老年人遗嘱见证、监护见证只收取成本费。

[2]. 陈洪忠: 《律所的转型与突围——如何打造老龄法律专业律师团队》, 载陈洪忠、王冬梅主编: 《全国老龄法律论坛2016年卷》, 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第215页。

标签: 老年人  律师 
关于我们
我们成立于2024年夏,是给广大网友提供生活知识的平台,非盈利性质平台,主为广大网友交流分享生活当中的一些生活技巧,知识类的经验交流。
关于我们
主体介绍
扫码关注
技术支持:元老 QQ:97093008琼ICP备202403177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