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使用杨幂肖像
2018年4月,顺德市监局收到杨幂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投诉,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汽车车身、展厅等地使用杨幂的肖像及姓名。该局马上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汽车车身上有含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喷画,在办公室发现含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吊旗1000张,在展厅橱窗有杨幂肖像和姓名的软膜。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杨幂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杨幂的肖像和姓名使用在该公司对外的广告宣传上。包括当事人使用的汽车车身、展厅的橱窗软膜、吊旗以及当事人2018年3月17日-21日参加“第三十五届龙家展”期间在道路旁设置的喷画等场所。当事人在展会结束后撤除了相关喷画宣传内容。
该公司擅自使用杨幂的肖像和姓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杨幂与当事人存在代言或其他关系,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
顺德区市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73000元。
工作时间: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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