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现故障,在销售公司维修时支付了4415元,在普通修理店修理却只花费了50元。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近期该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消费者因为汽车仪表板故障到汽车销售公司维修时,遭遇过度维修而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其向消费者赔偿3倍损失。
2012年8月,苗某某在新疆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一辆,2016年10月,汽车的仪表板出现故障,后苗某某从新疆伊宁市驾车前往乌鲁木齐市,将车辆交至汽车销售公司处检修。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苗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具备相关维修技术,只能更换新的仪表板总成,后更换仪表板总成,苗某某向汽车销售公司交纳材料费及工时费共计4415元。在此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未就车辆相关检测维修事项或必须更换仪表板总成的情况对苗某某进行书面告知。2017年3月12日,苗某某将更换的旧仪表板总成带至伊宁市一家汽车电器修理店检测,经维修人拆解检查,系数据丢失故障,修理完毕后,苗某某支付修理费50元。后苗某某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对苗某某送检车辆检测后应当将仪表板总成出现何种故障的真实情况告知,让苗某某知晓仪表板总成损坏的具体原因后,使苗某某对仪表板总成是否进行维修或者换新作出自主选择;但汽车销售公司未向苗某某进行充分示明,未尽到合法的告知义务,诱导苗某某错误的理解为仪表板总成无法再进行修理,只能通过更换新的仪表板总成,方可正常使用,不正当的增加了苗某某的维修成本,汽车销售公司向苗某某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苗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苗某某的损失13200元(4400元×3倍);驳回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过度维修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难题,即使定点维修部亦会以种种理由“一换了之”,即简单又挣钱,明明小毛病,做成大手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维权时因已修好,又面临举证难。此案中仅是仪表盘上的仪表总成数据丢失,厂家直接换掉仪表盘,显属过度维修。厂家如不能对原有仪表盘维修,应向消费者告知,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即明明白白消费。通过本案提醒有关厂家,维修要合理,凡事要告知,这样也能减少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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