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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小区后,民警找到了嫌疑车辆,发现该车车牌上贴着一张打印的纸质“号牌”。
随即,民警让嫌疑车辆的所有人曹某来到现场。曹某称,该车车牌号为冀R83,为了进出小区方便,便自行打印了一张印有“冀RM5”的纸质“号牌”,粘贴在原有号牌之上。
根据相关规定,曹某因伪造变造使用机动车号牌,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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