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人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该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调整,并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现将政策主要调整部分解读如下:
主要政策调整方面
一、调整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有效期限
政策调整前: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购买新建住房不超过2年,二手交易住房不超过1年。
政策调整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1年。
政策解读:因高层建筑工期较长,为保证缴存职工权益,将“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高层住宅申请贷款有效期限”由“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2年”调整至3年。
二、调整我市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相关政策
政策调整前: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与贷款同时办理的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度计算在余额之内),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
政策调整后: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与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已提取额度计算在余额之内)。双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
政策解读:根据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市场行情,参考各地住房价值,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双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同时,单/双缴存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分别设定,有利于防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同一套住房可办理先提取后贷款业务(已提取额度计算在缴存余额之内)。
三、调整公积金对冲还款相关机制
政策调整前: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业务分为按年冲还、按月冲还两种方式。按年冲还于每年1月份的还款对日,将公积金账户余额(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2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按月冲还用于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与市中心及管理部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或申请贷款时选择公积金对冲还款方式,即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可选择同时或分别签订公积金按年、按月冲还贷款协议,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装修贷款),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还款本息的,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卡中代扣。
政策调整后: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业务分为按年冲还、按月冲还两种方式。按年冲还于每年1月份的还款对日,将公积金账户余额(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1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按月冲还用于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与市中心及业务部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或申请贷款时选择公积金对冲还款方式,即可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选择同时或分别签订公积金按年、按月冲还贷款协议,对冲偿还公积金贷款(优先偿还装修贷款),如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还款本息的,从借款人提供的还款卡中代扣。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缓解借款人还款压力,降低年对冲保留金额,允许借款人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一是将“按年冲还于每年1月份的还款对日,将公积金账户余额(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2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调整为“(除单户保留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后,保留本息账户及其他签约账户余额在100元以上的)全部冲还贷款本金,同时重新计算还款计划”;二是2023年8月1日后,同户籍父母、子女可签订《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贷款协议》与借款人/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四、新增内容:提前部分还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应还未还贷款后,单笔最低还款限额为100元
政策解读:将借款人在偿还应还未还贷款后,提前部分还款最低额度设定为100元,可以使贷款还款更加灵活。
五、新增内容: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将采用短信、电话、催收函、律师函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5日内偿还逾期贷款;逾期6期(含6期)以上、催收后5日内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
政策解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公积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罚息”具体时限,此举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清收工作成效,同时保护广大缴存职工利益不受损失。
六、新增内容: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需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且变更后的借款人需符合公积金中心明确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政策解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发生离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同时明确了变更后借款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即符合公积金中心明确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新增内容: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要求。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 贷款办理,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要求”调整,贷款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八、新增内容: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2023年8月1日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执行原政策,即:为两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不得申请贷款,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贷款。
政策解读:2023年8月1日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需考虑担保人是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客观事实,所以应按照当时的贷款政策及合同约定,按原政策执行。即:为两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保证期间不得申请贷款,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贷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我市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不予办理贷款规定。即涉及办理(新增/更换)保证人业务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期间,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
政策解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我市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不予办理贷款规定。
主编:张梁诚
:张晗琳
责编:齐楚 美编:马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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