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通知要求
各地县级公安机关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汽车租赁企业开展一次集中摸排,广泛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提醒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资质,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租赁”并取得《租赁汽车证》,告知非法开展汽车租赁业务的法律后果,引导依法依规经营。
02通知指出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快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协同监管。充分运用各自业务监管系统,深化分析研判,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加大路面拦截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外公布线索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从事租赁经营活动。同时,积极引导行业自律,督促租赁企业落实严格审查、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等制度,压实主体责任,提升防范意识。
03通知强调
要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加大对非法从事租赁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提示宣传承租非法从事租赁活动车辆的安全风险,消费者和驾车人在承租车辆时要注意核查相关资料,重点做到“六必看”。企业要将“六必看”提示内容上墙,并在租赁软件上公布提示,引导群众租赁合法、安全车。
承租人承租车辆“六必看”
一要查看承租车辆所属企业是否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资质;
二要查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与租赁企业名称一致;
三要查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是否为“租赁”且机动车是否取得《租赁汽车证》;
四要查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检验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要查看车辆是否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六要查看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是否有霸王条款。
来源:FM1007福建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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