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披露,5月13日晚上9时许,当事人龙某某在融安大良镇大良街潭头路口木材加工厂附近的小河边电鱼,被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0.06公斤。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资料图
有网友认为,电3条小鱼就刑拘,处罚过于严厉,是“小题大做”;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警方处罚有法可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就有那么一些人,罔顾环境和法律,只图一己之利,采用非法手段,在“禁止的时间段”和“禁止的区域”,任性捕捞水产品。据了解,目前,当地公安部门一共查获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7名相关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认为“电3条小鱼就刑拘,处罚过于严厉,是‘小题大做’”者,显然是和龙某某一样,缺少法制意识和环境意识。
据发布,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融安县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要求,在今年2月28日发布了在全县水域全境禁渔的通告,禁渔时间是从3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通告规定,除了休闲娱乐性垂钓和养殖水域捕捞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不是儿戏。当禁则禁,该止必须止。仅仅三条、重量只有0.06公斤小鱼,看似重量不多、价值不大,但使用自制背式电鱼机在“禁止的时间段”和“禁止的区域”电鱼,社会影响坏,危害性大,性质比较严重。
令人唏嘘的是,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对龙某某进行讯问时,龙某某开始还一脸轻松。可当民警侦查取证后,宣布对他进行刑事拘留时,“龙某某的脸色就变了,给他送衣服的家属也觉得难以接受。办案民警抓住时机,对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不论渔获物重量或者价值多少,只要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就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据办案民警介绍,如果不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方式捕捞的,渔获物达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以上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在禁渔期撒网捕捞的,由渔政部门处罚,不涉嫌刑事犯罪。
事实已经证明,龙某某电了0.06公斤的鱼,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公安机关“小题大做”,诚如多数网友所言,是“有法可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看来,倒是龙某某及其家属,还有一些认为此案是“小题大做”的网友们该好好的“小题大做”一番,多学学法律,不能耍小聪明或存侥幸心理,逞一时之“能”,图一时之快,“勿以恶小而为之”,别跟法律较劲,不能做因小失大的买卖。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